法規名稱: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86年5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04860號修正第9條;增訂 第7條之1條文,民國90年12月12日行政院(90)臺外字第072949號令發布 第7條之1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外交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
  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
  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第八條規定,會員必須給予世界貿易組
      織、其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功能性特權暨豁免。我國目前已有「駐
      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對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及
      其人員給予功能性之特權及豁免之規定,惟該條例適用對象未及於
      國際組織官員,爰增訂本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程,爰增訂第二項之修正條文,其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