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因同一事變而生之數債權,或雖無事變,但應依在一港之狀態估計船舶
  之價值者,在船舶所有人限制責任之金額內,應依優先權之位次受清償
  。於分配前項金額時,各締約國有管轄權之法院所為之裁判,應視為債
  權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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