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對於已在”參照國家”(美國、歐洲國家、日本、澳洲或加拿大)之一
  登記之藥物(有效成分),馬其頓政府應依據其相關法令規章,直接核
  發此類藥物之製造及進口執照,不再要求於馬其頓進行臨床試驗或其他
  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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