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國政府與馬其頓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簽約雙方)咸欲藉由醫療衛
生合作之增進與發展,以加強及鞏固傳統友好關係,爰經協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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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雙方同意密切合作,以期在互利條件與情況下,增進兩國醫療衛生
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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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雙方應鼓勵有關可交換之醫療衛生資訊之交流,以提升人民之健康
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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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雙方同意就醫療衛生及專科醫療方面之教育與訓練合作,及該方面
專家、顧問和學員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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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同意就醫療衛生管理方面之合作,包括馬其頓醫療及醫療管理
資訊之蒐集、分析,以建立統合性資訊系統,提升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之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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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同意鼓勵其製藥工業至馬其頓投資,對是項投資計畫,馬
其頓政府應提供最優惠之獎勵條件。馬其頓政府同意中華民國製藥工業
投資者於建廠期間,即可同時申請藥品製造執照,並於製藥廠依據馬其
頓法令規章取得GMP廠資格後,一個月內核發藥品製造執照。
馬其頓政府進一步同意於前項製藥廠完工前,核發中華民國製藥工業投
資者進口許可及製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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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在”參照國家”(美國、歐洲國家、日本、澳洲或加拿大)之一
登記之藥物(有效成分),馬其頓政府應依據其相關法令規章,直接核
發此類藥物之製造及進口執照,不再要求於馬其頓進行臨床試驗或其他
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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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雙方同意在不違反馬其頓相關法令規章之情形下,對於中華民國製
藥工業所投資之製藥廠,不設任何限制。
簽約雙方同意,本備忘錄需各經其本國政府正式核可後生效。
本備忘錄於公曆一九九九年八月七日,簽訂於馬其頓共和國史高比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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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詹啟賢〔簽字〕
馬其頓衛生部部長
戴尼洛斯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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