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雅加達中華商會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間空中業務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
  一、經他方事先同意後,設立辦事處促銷其空中運輸;
  二、依據有關入境、居留及雇用人員之適用法律規章,引進並保持為提
      供空中運輸所需之管理、銷售、技術、運務及其他專業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