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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 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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