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
  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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