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單位辦理第二條之勞務採購,其採評選方式者,得將廠商已進用或承
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人數或比例,或承諾分包予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法人或團體之契約金額,列為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但價格納入評分或
評比者,評選項目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高於價格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
重。
採購單位辦理第二條第二項之勞務採購,第一次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
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無廠商
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於辦理第二次招標時,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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