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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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組成指導小
組,並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成員及協助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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