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由國防部主管政策、法制、預算及計畫督導,並委任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辦理下列事項:
一、法令規章之陳請制頒、修正及解答。
二、業務章則計畫之研擬及審核。
三、業務實施之督導及考核。
四、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資格之審定。
五、保險費預算之擬編。
六、保險給付及退費稽核。
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及稽核。
八、死亡及身心障礙給付案件之事故審定。
九、糾紛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十、業務與經費統計表報之審核及轉報。
十一、其他有關本保險事項。
〔立法理由〕
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之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涉及對身
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爰將第八款所定「殘廢」之用語,修正為「身
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與原「殘廢」用語內涵相同,非限於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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