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規定各身心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狀態,應視
為該身心障礙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低一等級核判。
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狀態未列入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內者,
國軍醫院應依據醫學評註身心障礙狀態,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
揮部按其身心障礙狀態議定身心障礙等級。如有疑義,報由國防部召開醫
務評審會解釋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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