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得發給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
一、國軍陣前自戕成仁將領之在臺遺族。
二、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
三、撫卹期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
四、國軍無依軍眷。
前項除第一款遺族每戶發給新臺幣五萬元照護金外,其餘各款發放基準如
下:
一、將級:每戶新臺幣五千元。
二、校級、尉級及士官長(含國軍無依軍眷):每戶新臺幣四千元。
三、士官兵級:每戶新臺幣三千元。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規範內容,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序言及第二款酌作文
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