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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電信(子)器材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凡須裝修無線電收發信機者,應憑交通部核發之架設許可證、電臺執照 或報經當地電信監察機構核准後,委由特許廠商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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