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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南區及中區三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 財政部核准於各轄區設置分處,但合計不得超過五個分處。 前項辦事處分處主任及其他辦事人員以就各該區辦事處人員中調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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