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支付處辦理支付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件登記。 二、驗對簽證印鑑。 三、核對憑單內容及查對餘額。 四、記帳。 五、第一科覆核。 六、檢發空白支票。 七、簽發支票。 八、第二科覆核。 九、主辦會計人員核簽。 十、地區支付處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 十一、編製國庫支票清單。 十二、支票封發。 前項處理程序各主要工作,應在付款憑單上列示。 辦理轉帳之處理程序,除支票簽發作業外,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