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地區支付處辦理支付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件登記。
  二、驗對簽證印鑑。
  三、核對憑單內容及查對餘額。
  四、記帳。
  五、第一科覆核。
  六、檢發空白支票。
  七、簽發支票。
  八、第二科覆核。
  九、主辦會計人員核簽。
  十、地區支付處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
  十一、編製國庫支票清單。
  十二、支票封發。
  前項處理程序各主要工作,應在付款憑單上列示。
  辦理轉帳之處理程序,除支票簽發作業外,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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