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 國庫經辦行保管。 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本署驗收後,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 記簿。 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 並分別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並 指定人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