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
  國庫經辦行保管。
  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本署驗收後,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
  記簿。
  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
  並分別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並
  指定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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