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利息。
  前項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漏收或短收款項,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仍
  無法徵起者,應由稽徵機關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賠
  繳,並通知轉委代收之公庫代理銀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