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地址,應包
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應按原料比重,由大至小,
依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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