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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地址,應包 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應按原料比重,由大至小, 依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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