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於第三條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 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