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司投資於第三條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
  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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