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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