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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 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 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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