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
  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
  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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