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
    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不符前項規定之貨物,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快遞專差」規定均予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
    四條說明。
二、現行第二項既經刪除,爰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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