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 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不符前項規定之貨物,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快遞專差」規定均予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 四條說明。 二、現行第二項既經刪除,爰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