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
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配合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000三九二八一號
令修正公布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修正處罰規定為先通知被稽核人於一
定期間內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始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