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2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立法總說明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
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
為配合關稅法第七十五條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就被稽核人規避、
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裁處罰鍰,並通知
其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法規異動

修正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
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配合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000三九二八一號
令修正公布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修正處罰規定為先通知被稽核人於一
定期間內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始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