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 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 為配合關稅法第七十五條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就被稽核人規避、 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裁處罰鍰,並通知 其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 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配合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000三九二八一號 令修正公布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修正處罰規定為先通知被稽核人於一 定期間內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始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