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程序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於進儲港區貨棧後,由納稅
    義務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
    ,憑以出區,並依國外貨物進口及進儲保稅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課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將貨物運入港區貨棧
    後,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
    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但貨物輸出人不辦理沖退稅,且貨物符合相
    關輸出規定者,逕憑發票或載貨單運入自由港區事業;課稅區貨物進
    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
    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
三、保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
    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
    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
    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
    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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