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船船東及船員走私處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上各部分船員,對於船上走私情事,如有知情不報或既經查出而代為
  掩飾者,一經查明,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過,記大過或收回其海員手
  冊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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