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33
人,瀏覽人次:
90295228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受委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 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