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受委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
  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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