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教育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
考量請頒教育專業獎章之人士倘未有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順序之親屬,如為身故後追頒,將無代表接受頒贈之人員。爰配合實務需 要,增列「教育部指定之人員」得代表接受頒贈,並明定代表接受人員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