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
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
    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序文規定:「本辦法所稱專業發展,指教師從
    事有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
    效學習等與其職務有關之下列活動」,爰第二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爰予以刪除。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