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矯正學校學生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考查應參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規定、高級中學學生
      成績考查辦法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之。
  二、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學年
      成績及短期修業學生成績考查紀錄應永久保存。
  三、入校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參酌其入校前就讀
      學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四、高職部學生出校後,其已修習之科目如與轉入之學校所開科目不盡
      相符時,轉入之學校應准其以補修方式繼續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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