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0年7月4日教育部臺(九0)參字第9009300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4條、第8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矯正學校學生之入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部、國中部學生入校後,矯正學校應依規定編班,並於學生入
      校十四日內繕造該入校學生名冊五份,除一份報法務部外,一份存
      校,一份報學生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其督責學生學
      籍之歸屬,二份送學生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
      冊十四日內編列學生學籍並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學生入校後,矯正學校應依規定編定科別、班級並
      於學生入校十四日內繕造該入校學生名冊五份,除一份報法務部外
      ,一份存校,一份報學生學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其督
      責學生學籍之歸屬,二份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
      冊十四日內編列學生學籍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矯正學校應會同學生學籍所屬學校追蹤學生入校前之學籍。
  四、入校學生名冊,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文號,為入校核准文號
      ,應永久保存。
  五、矯正學校對學生入校所繳之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嚴予審核並妥
      為保管,學生出校時應即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矯正學校高中部及高職部之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由矯正學校主動洽定
  ,必要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協助。

  矯正學校學生之出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校時,應回其學籍所屬學校就讀,如有轉學需要,依一般轉
      學規定辦理。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學生出校時,矯正學校應協助學生,依其意願繼續
      接受銜接教育。
  三、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後十四日內繕造學生異動名冊五份,除一份
      報法務部外,一份存校,一份報學生學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二份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冊十四日內報其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矯正學校應成立學生學籍安置小組,依本辦法規定妥適安置入校及出校
  學生學籍歸屬。遇特殊個案,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其邀集相關
  機關專案處理。

  矯正學校學生學籍之管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派員訪視與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