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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學入學考試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試務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屬於大學校院長之委員中聘兼之 ,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試務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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