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大學入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大學入學考試之規畫事項。
二、關於大學入學考試之研究改進事項。
三、關於其他大學入學考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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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三十至四十人,由部長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院長。
二、教育專家。
三、教育部有關人員。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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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就次長中指
定一人兼任之。秘書一人由部長指定高等教育司司長或該司其他適當人
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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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之,討論有關大學入學考試之
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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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大學入學考試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試務委員會)及大學入學考
試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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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屬於大學校院長之委員中聘兼之
,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試務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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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決定每年大學入學考試工作計畫。
二、分配大學入學考試工作,並遴聘工作人員。
三、督導大學入學考試工作之執行。
四、規畫及執行各屆大學考試之承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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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兼之,任期三年,期
滿得續聘之。
研究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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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委員會之任務為研議大學考試政策之改進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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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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