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學入學考試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設大學入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大學入學考試之規畫事項。
  二、關於大學入學考試之研究改進事項。
  三、關於其他大學入學考試事項。

  本會置委員三十至四十人,由部長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院長。
  二、教育專家。
  三、教育部有關人員。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就次長中指
  定一人兼任之。秘書一人由部長指定高等教育司司長或該司其他適當人
  員兼任之。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之,討論有關大學入學考試之
  重大問題。

  本會設大學入學考試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試務委員會)及大學入學考
  試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究委員會)。

  試務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屬於大學校院長之委員中聘兼之
  ,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試務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試務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決定每年大學入學考試工作計畫。
  二、分配大學入學考試工作,並遴聘工作人員。
  三、督導大學入學考試工作之執行。
  四、規畫及執行各屆大學考試之承續事宜。

  研究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兼之,任期三年,期
  滿得續聘之。
  研究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研究委員會之任務為研議大學考試政策之改進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