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
  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
  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申請者,得轉入性相質相近學系或輔系
  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
  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所)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
  轉系(所)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
  方可畢業。
  同系(所)轉組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
  限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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