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聘僱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載明受聘僱外國教師之職稱及聘僱期間等事項之聘僱契約書影本。
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教師之護照影本。
五、依第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教授英語文課程者,應另檢具於主管
機關採認之國外學校教授英語文課程一年以上,或由主管機關引進於
國內公立學校全時擔任英語文課程協同教學之教學助理人員一年以上
,由主管機關核發之服務經歷證明影本;依該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
應檢具大學以上教育、英語或相關系、所畢業之學歷證明影本,及學
校核發之英語文教材教法、教學評量及第二語言學習概論與試教課程
修習證明文件影本;依該款第二目規定申請者,應檢具TESOL證照、T
EFL證照或CELTA證照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二、增訂第五款,為確保所聘僱外國教師之資格符合規定,爰明定學校依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應檢具之
申請文件。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款次移列為第六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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