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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 在職進修。 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事先報准,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 或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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