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
  在職進修。
  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事先報准,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
  或行政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