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
習時數,得採計抵免,由前條受委託、委任之學校或受委辦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認定之。
前條課程如未委託、委任學校或未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項
採計抵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文字。
二、依本辦法名稱修正文字,修正「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為「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三、增列第二項規定如未委託、委任辦理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
    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之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
    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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