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學校及幼兒園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
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
資料現況。
學校及幼兒園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
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
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