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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及電視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臺得遴聘專家學者開播學術性專題講座,並得 視社會需要,播送通俗性學術課程,以供社會人士進修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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