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時,應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聘僱之外國留學 生及學校,一人限核發一份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最長為一 年;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由雇主於期滿前一個月檢具經就讀學校或 語文教學機構出具無礙課業之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間 最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