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時,應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聘僱之外國留學
  生及學校,一人限核發一份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最長為一
  年;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由雇主於期滿前一個月檢具經就讀學校或
  語文教學機構出具無礙課業之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間
  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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