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爾夫球場之面積標準如左:
  一、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公頃。
  二、球場球洞數為十八洞者,其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五十公頃。
  三、球場球洞數超過十八洞者,就超過部分,每增加一洞,其球場總面
      積最少應增加三公頃。
  高爾夫球場總面積,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公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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