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四條所定應檢資格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經依附表二所列檢定科 目檢定及格者,始得發給各該級登山嚮導員證。 前項檢定科目,以筆試測驗方式為之者,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 及格,採是非題部分,答錯者倒扣該題配分方式計分。以實作方式為之 者,由三位檢定人員,依應檢者所完成該科目之操作速度及操作方法之 正確度,以合議方式予以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