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四條所定應檢資格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經依附表二所列檢定科
  目檢定及格者,始得發給各該級登山嚮導員證。
  前項檢定科目,以筆試測驗方式為之者,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
  及格,採是非題部分,答錯者倒扣該題配分方式計分。以實作方式為之
  者,由三位檢定人員,依應檢者所完成該科目之操作速度及操作方法之
  正確度,以合議方式予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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