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