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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