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
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服務業承諾表即「臺灣、澎湖、金
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之附
加承諾,爰將得受律師聘僱為助理或顧問之外國人資格放寬,將第一
款前段單獨列為第一款,第一款後段增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二、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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