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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國民保防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社會保防教育,由各省(市)警察機關運用各種傳播系統,就廣播、電 視、幻燈、戲劇、民間藝術等方式推行,並利用村里民大會講解保防常 識。 社會保防教育之推行,主管文化、新聞、社教單位,應予全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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