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國民保防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為提高國民對保密防諜之認識,訂定本辦法。

  國民保防教育之推行,由法務部調查局協調有關機關辦理。

  國民保防教育之內容,規定如左:
  一、樹立反共愛國信念。
  二、介紹民主國家保防史實。
  三、闡揚保密防諜法令。
  四、灌輸保密防諜知識。
  五、揭發匪諜陰謀活動。
  六、宣傳國內外破獲諜案實例。

  學校保防教育,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關於九年國民教育階段之補習教育,由教育
      部分別配合生活與倫理及公民與道德課程標準之規定,編訂保防教
      材,實施各種教學活動,以奠訂保防教育之基礎。
  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進修補習學校暨大專院校,配合三民主
      義、國父思想、軍事訓練、法律知識、時事研究等課程,加強保防
      教育。並得以座談研究、論文比賽等方式,啟導學生對保防知識深
      入研究。
  三、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對學校保防教育之推行,負有監督考核責
      任。應就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訂定實施要點,函送各級學校辦理
      。

  機關團體保防教育,由各單位參酌左列方式訂定實施計畫辦理之。
  一、員工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應列保防課程。
  二、舉辦員工保防講習。
  三、利用各種集會講授保防課程。
  四、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應列保防課程。
  五、播演有關保防題材之歌曲、戲曲、故事、幻燈、電影、錄音、錄影
      等。
  六、舉辦保防論文比賽藝術作品比賽等活動。
  七、在出版物中,刊載有關保防題材之文字或圖畫。
  八、編印保防刊物或壁報。
  九、舉行保防講習、觀摩、展覽等活動。

  社會保防教育,由各省(市)警察機關運用各種傳播系統,就廣播、電
  視、幻燈、戲劇、民間藝術等方式推行,並利用村里民大會講解保防常
  識。
  社會保防教育之推行,主管文化、新聞、社教單位,應予全力協助。

  國民保防教育所需資料,各主管機關團體適時編訂,有效運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