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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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