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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