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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 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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