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
,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刪除,理由如下:
(一)因應國際趨勢之轉變,電力市場刻正面臨不同挑戰,而有必要
檢討修正現有監管機制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例如,因應國際地
緣政治影響,能源價格產生劇烈波動,亟須有效之電價波動調
節措施,並確保能源安全。又例如,為符合國際間「淨零轉型
」之趨勢及目標,國內電源結構、電網操作、負載面管理之既
有思維及作法宜有突破性變革,而各項電源及電網建設不僅仰
賴龐大資金挹注,更將注重需求面管理及組織面有效整合。
(二)值此關鍵階段,有賴國營事業透過其發電、輸配電及售電等資
源之有效整合及推動,以強化電網韌性及供電穩定,重新檢討
廠網分工之可行性及必要性,爰刪除有關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
電業或售電業及台電公司廠網分工相關規定。
二、依第五條規定,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
國,應公正、透明運營電力網,此原則不因刪除第一項調整其得兼營
事業之範圍而受影響,爰為確保電力市場之公平性,將第三項有關應
落實會計分離制度,並不得交叉補貼之規定移列為第一項。
三、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輸配電業具有公用事業之性質,為確保其事業
經營之健全性及穩定性,爰修正第二項,明定輸配電業應經電業管制
機關核准且不影響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始得兼營電業或其他
事業。至台電公司現階段已依法報准經營之電業及其他事業,得繼續
經營,而無須重新報請核准;後續如擬新增其他電業或事業時,則須
依本項規定辦理。
四、第四項移列至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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